您好,欢迎来到安行浙江网站!
  专家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家专栏 > 正文

电动车乱象之“策”

发布时间: 2016-12-29 14:43: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摘要: 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教授陆化普认为,电动自行车乱象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效率,造成交通拥挤和混乱,使交通事故频发。

陆化普:从源头杜绝超标车

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教授陆化普认为,电动自行车乱象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效率,造成交通拥挤和混乱,使交通事故频发。这种严峻的局面,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是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超速行驶的直接原因,也是部分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肆无忌惮地逆行、闯红灯的心理依赖。

其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路权,为守法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者提供安全环境。电动自行车与传统自行车和行人混行,则严重威胁步行和自行车利用者,与机动车混行,则是脆弱的受害者。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的动力性能和安全特性决定了需要独立的通行空间。因此,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根据道路网络的实际情况,尽力为电动自行车利用者提供独立的通行空间和等候信号的专用空间,以保证电动自行车在路段和路口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其三是采取系统对策规范电动自行车利用者的交通行为。要让他们知道守法首先是对自己负责,闯红灯和逆行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无疑等同于自杀,是必须坚决杜绝的行为。其次要让电动自行车利用者明白,他们也要对其他交通出行者负责,因为遵守交通法就是尊重生命。

在上述三大主要对策中,源头对策无疑是当务之急。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并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的市场准入体系、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对违反规定生产超标自行车的企业取缔生产许可、剥夺其生产资格,绝对保证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同时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平台,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进行登记和动态监管。对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取消其销售资格。

余凌云:上游管理滞后 压力转移给交警

针对“让买、不让用”的质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当前之所以在路面上行驶着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主要原因是在标准修订、生产、销售等上游的管理环节存在滞后和不足,使大量的治理负担转移到了下游的路面执法环节,被迫由公安交管部门来承担,治理效果不佳。民众也往往提出质疑,为什么允许超标车进行生产和销售,却不允许它在道路上通行。

因此,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迫在眉睫。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尽速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同时引入超速断电等实效性的限速手段,确保限速的要求获得切实遵守。解决了国家标准这个最首要的环节,接下来是生产、销售一系列的措施。

要让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动”起来。产品目录“动”起来才是有效的。对于已经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定期抽查。发现不再符合规定的,就应该及时将其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其次,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查处“严”起来。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检查活动应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对查获的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时取消该企业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和公告目录,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对查获的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应该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要实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化。推广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要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本地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且向消费者说明车辆是否能够登记上牌。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为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当地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对于违法企业,及时曝光。

要将生产企业、销售商的产品缺陷责任“明”起来。在对电动自行车立法时,就应该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产品缺陷责任,并在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消费者中加强针对性宣传,利用经济杠杆,震慑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最后,要让安全头盔、车辆保险与车辆销售“并”起来。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与损失,应通过立法,规定销售商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一并出售安全头盔和车辆保险。

朱西产:多部门协同是出路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朱西产首先对存量超标电动车问题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对目前存量超标电动车,应结合地方实际,提请政府设定一个过渡期限,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形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同时从生产源头上予以规范,否则交警的工作就像从米里挑沙子,永远挑不完,永远看不到亮光。

而对“电动车乱象”这一系统性问题,朱教授认为,对这种复杂且涉及面广的问题,仅靠一个部门是解决不了的,应由工信、工商、质检、公安等多部门协同。重点从生产销售源头开展治理,要疏堵结合,一手“软”一手“硬”。应放开电动轻摩准入许可条件,让 80% 以上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起来,使其“从良”;对于其他 10 - 20% 仍然违规生产的企业,要真抓实管,该取缔就取缔,该停产就停产!


备案: 浙ICP备160098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653号
版权所有: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 技术支持: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 | 建议IE6.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