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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遵守让行规范了吗?

发布时间: 2017-06-09 14:06:18   作者:董力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摘要: 有关数据表明:在机动车转弯、借道过程中,因不遵守让行规范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占到事故总数的六七成。同为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有关数据表明:在机动车转弯、借道过程中,因不遵守让行规范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占到事故总数的六七成。同为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事故责任及处理依据不同呢?先来看看两起因不按规定让行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回放  

镜头之一:6月5日中午1点左右,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鄞县大道江陆村交岔路口处,李某驾驶的车辆右转弯,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由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镜头之二:4月28日下午4时,在鄞州区下应街道河东村路段,徐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一交叉路口,与由北往南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车头受损严重,幸好车主腿部受了点皮外伤。

 交警分析

第一起事故,肇事地点是一交岔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没有方向指示)。肇事时,两车是相对方向行驶,且都是绿灯信号。李某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对向正左转弯的王某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车辆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也要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二起事故,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进入路口前未停车了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须记住两条:准备进入环形入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在通过无灯控(包括交通信号灯损坏或停电邓诸多原因)、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时,切记以下五点:

一是准备进入环形入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二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三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观察岔口周围其他车辆的行驶动态,并主动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四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五是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现实交通生活中,部分司机会说出“转弯不让直行”的种种理由,诸如:自以为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通过路口、右方道路的来车速度慢,我加快速度可以通过路口等等。机动车让行,体现的是驾车人的素养,直接关系道路的顺畅与安全。除此之外,驾车人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几点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过,并与其他车辆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靠山体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在没有路灯或者照明不良的道路上,应当在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当使用近光灯。

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如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应当按行进方向预先驶入导向车道;遇放行的信号灯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谨慎通过。如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各方都有来车的,先进入交叉路口的机动车先行,此后其他机动车交替通行。

4.机动车行经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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