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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开车门撞上电动车致人死亡,为何最终“的哥”获刑?

发布时间: 2018-09-03 17:15: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的哥”仝某载女乘客魏某路边临时停车,魏某开车门下车时,车门撞上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邱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的哥”仝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8月1日,经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被告人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6岁的仝某开出租车已10年之久。2月26日上午11时,仝某在睢宁县城搭载女乘客魏某欲至某居民小区附近。魏某上车后,坐在副驾位置。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仝某驾车不多会儿就抵达目的地。仝某在道路南侧临时停车,魏某支付5元车费后,便打开右侧前车门欲下车。就在推开车门瞬间,后方一辆电动车疾驰而来,撞到车门上,驾驶电动车的妇女尖叫一声,连人带车重重摔倒。仝某、魏某见状急忙下车察看,只见她躺在地上已昏迷不醒。事后得知,驾驶电动车的妇女名叫邱某,现年60岁。


仝某、魏某分别打电话报警,并叫来救护车将邱某送医抢救,但邱某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6日不幸身亡。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这是一起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认定出租车司机仝某应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是仝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地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经勘查,仝某驾驶出租车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白线上,车身右侧距离路边有一米左右。车身右侧距路边过宽,会给邱某驾驶电动车从出租车身右侧行驶留下了“余地”。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的相关规定。


二是仝某出租车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后经检测发现,出租车右后刹车灯不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仝某却疏忽大意,对此隐患视而不见。


三是仝某没有尽到提醒下车乘客注意安全的义务。乘客魏某开门下车时,仝某正在查看自己手机收款情况,没有再次检查周围环境,也未对魏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提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相关规定。乘客魏某开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邱某无责任。


3月13日,仝某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批准逮捕。8月1日,经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仝某主动自首,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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