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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它”惹的祸!义乌一中年女子散步时被撞身亡,肇事司机,你是逃不掉的!

发布时间: 2017-11-29 14:17:0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义乌交警在线   分享:
摘要: 11月17日晚上9点多,义乌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江滨路老365前面的地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轿车撞人之后逃逸。

酒驾,

本是一种对他人和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

出事后逃逸,

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及时下车查看救治或许能挽救回一条命,

更不会搭上数年的自由时光!

    11月17日晚上9点多,义乌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江滨路老365前面的地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轿车撞人之后逃逸。接警后,民警马上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已经被送到医院抢救,现场的车行道上有一大摊鲜血,附近还有大大小小的白色汽车碎片,中央护栏也已破损,看起来撞击力相当大。

究竟发生了什么?

是不是酒驾?

    为了及时破案,交警大队成立专班,分头开展行动:一组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的白色汽车碎片进行甄别,及时确定肇事车辆类型,缩小侦查范围;另外一组对周围的电子监控进行查找,特别是对与事故现场附近交叉口的监控、接近事故发生时间段的车辆进行仔细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一辆白色的汽车渐渐地进入民警的视野,其活动范围就在九联,通过定向跟踪、外围走访、嫌疑排除,终于在塔下洲某修理厂里锁定了肇事车辆。

一波三折之后,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据调查,肇事司机姓赵,28岁,江苏人。小伙子赵某脑子灵活,干过卖手机、微信贷款之类的工作。11月17日晚上,他来到九联某宾馆后面一家江西菜馆吃晚饭,庆祝朋友买了新汽车。期间, 4个人一共喝了2瓶一斤装的“牛栏山”牌白酒和一箱啤酒。因为身体不舒服,所以赵某喝了大概1口白酒和1至2瓶啤酒。吃饭喝酒一直到晚上9点多,朋友们打算去KTV唱歌。感觉酒喝的比较少,不以为然的赵某就自己驾车,行驶了大概10多分钟,途经江滨路老365前面的地段,就听到“砰”一声撞击声。

    当时,赵某确实感觉到车子撞到什么东西,但是没在意,继续往前开,开出几十米后,慢慢往右侧靠边停车,大概停了2、3秒钟,因为侥幸心理在作怪,就右转继续行驶。由于心神不定,赵某越想越不对劲,就想着返回事故现场去看看,于是准备掉头返回。没想到,越急越麻烦,在掉头的过程中,整个车头都骑到了路沿石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看到崭新汽车“破相”, 赵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汽车放到汽修厂修理,将碰撞的事情抛在九霄云外。次日中午,赵某接到朋友电话,说车子在修理厂被交警查到了,问是不是车子撞到人,朋友与家人纷纷让其赶紧过去自首。

     说起侦破过程的艰难,事故中队警长朱伟伟深有感触:因为肇事车辆是一辆新车,还未悬挂车牌,给侦查增添了不小难度。而当事人赵某严重的侥幸心理导致他对事故经过回避、拒绝、否认……最后,在交警抽丝剥茧的细致工作下,入情入理的心理较量下,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赵某终于认罪服法!

     据悉,受害人姓薛,今年59岁,河南人,当天晚上她与儿子刚刚从公园散步结束,准备横过江滨路回家,谁也想不到会碰到车祸。最终,薛某因为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罪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不能倒带

因为对交通法规的漠视

原本走在人生正轨上的两个家庭

变得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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