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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闯右转弯红灯能否免罚

发布时间: 2016-07-28 10:02: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安行浙江   分享:
摘要: 姚先生驾车经过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准备右转,因天黑加上对道路不熟悉,没有注意到该路口设置有右转弯信号灯,径直右转行...

姚先生驾车经过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准备右转,因天黑加上对道路不熟悉,没有注意到该路口设置有右转弯信号灯,径直右转行驶。而此时,该路口的右转弯信号灯正处于红灯状态,执勤交警发现后当即要求姚先生靠边停车并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认定姚先生实施了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遂依据简易程序,对他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后姚先生对交警的这一处罚决定提出了质疑。经行政复议后姚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姚先生诉称,当时他并未看到右转弯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对其不按方向指示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无法确认,交警部门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此外,该处信号灯的设置不合理,驾驶员极易在雨天、夜晚等复杂情况下看不清信号灯而误闯红灯。

庭审中,交警部门向法院提交了执法录音资料并当庭进行了播放,以证明姚先生违法行为的存在。录音中,当交警指出其违法行为时,姚先生对交警说:“好通融吗?帮帮忙!”对此,姚先生解释是处理违法时过于紧张,对话没有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警察说违法就认了。当被问及为何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承认自己是误闯红灯时,姚先生称是为了得到妥善处理才称是误闯红灯。

交警部门称,事发当时,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交通信号灯处于禁止右转状态,姚先生却驾驶机动车右转向行驶,属于实施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

且双方在处罚决定书的留存联签名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信号灯设置不合理非违法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涉及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的违法行为系短时瞬间行为,执勤交警在事发现场管理和维持交通秩序,对其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指出并予以处罚所形成的现场录音资料和事发当天形成的工作记录客观真实,更具有证明力。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交警执法录音显示,姚先生并未当场对其“闯红灯”的事实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及向法院起诉阶段均承认其系“误闯红灯”,现姚先生表示是为了行政复议中得到妥善处理才声称“误闯红灯”的陈述缺乏合理性,且无证据支持,法院难以采纳。

至于姚先生提出的事发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法官提醒,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交通信号灯的设置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事发地信号灯设置不正确、不清晰,应当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表达诉求,绝不能以此作为自己违法的理由。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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